**解析 GJB150A
GJB150A—2009《**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》(以下簡稱150A標準)于2009年由總裝備部批準發布并實施,**替代原GJB150—86《**設備環境試驗方法》(以下簡稱150標準)。
1986年發布實施的150系列標準是我國頭個**裝備環境試驗標準,由20個部分組成,該標準涵蓋了**設備的大多數環境試驗,規定了**裝備統一的環境試驗條件或等級,規范了**裝備環境試驗程序和方法,對提高**裝備環境適應性和和可靠性,驗證**裝備環境質量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。為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**裝備研制生產使用需求,在以后幾年中又分別對其進行了補充完善,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共計25個部分的150標準。
2009年,總裝備部組織有關單位對150標準進行了**的整合和修訂完善,將標準名稱更改為“**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”,將第1部分“總則”修訂為“通用要求”,取消了第6部分“溫度-高度試驗”和第19部分“溫度-濕度-高度試驗”(用第24部分“溫度-濕度-振動-高度試驗”替代),將第20部分“飛機炮振試驗”改為“炮擊振動試驗”,同時又根據需要新增了5個部分:流體污染試驗、爆炸分離沖擊試驗、酸性大氣試驗、彈道沖擊試驗和艦船沖擊試驗,形成了由28個部分組成的完整的150A標準。
總體分析
150A標準作為一個實驗室的試驗方法,其相應部分與美軍標MIL-STD-810F“環境工程考慮和實驗室試驗”等效,共分為28個部分,其中,第1部分“通用要求”等效于810F第Ⅰ部分“環境工程工作指南”的第五章“通用實驗室試驗方法指南”,第2-30部分除保留了GJB150標準中艦船行業的兩個試驗方法,并新增一個標準外,其余的24個試驗方法等效于810F標準的第Ⅱ部分,基本上涵蓋了**裝備可能進行的所有實驗室環境試驗。
150A標準是在150標準的基礎上修訂的,其內容和要求都有了很大的變化。從名稱上看,150A標準是“**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”,而150標準則是“**設備環境試驗方法”,150A標準強調了實驗室試驗,突出了**裝備,拓寬了標準應用范圍。從內容上看,各部分標準都刪除了150標準的“試驗條件”,增加了確定試驗方法、試驗順序、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的裁剪指南以及拆裝試驗程序,并增加了對試驗結果和試驗信息的要求,這一要求也更加符合GJB9001B關于“保持過程監視和測量的記錄以及采取措施的記錄”以及“組織應確定、收集和分析適當的數據”要求。
通用要求分析
150A標準的通用要求由150標準總則修改而來,明確了**裝備進行實驗室環境試驗的一般準則。在通用要求中,新150標準的變化較大,主要體現在以下8個方面:
(1)“標準大氣條件”中取消了當不能在規定的溫度、相對濕度和氣壓條件下進行測量和試驗時,應把實際條件記錄在實驗報告中和如果相對濕度不影響試驗結果,可不控制相對濕度的要求,而是明確了除另有規定外,應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測量和試驗,取消了仲裁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;增加了水的純度要求,即在25℃下,水的pH值為6.5~7.2;推薦使用電阻率為1500~2500Ω·m的水。
(2)“試驗條件的允差”中,細化了150標準的溫度、相對濕度、振幅、頻率和加速度等5個允差指標,將氣壓改為壓力,同時增加了時間和風速的允差要求。如明確規定:除有更嚴的要求外,對于試驗持續時間大于8h的試驗,試驗持續時間和監測數據采集間隔時間與規定值之差不超過5min;對于試驗持續時間或監測數據采集間隔時間不大于8h的試驗,該差值不應超過規定值的1%。
(3)用“測試設備”條款取代了150標準的“儀器儀表和測試裝置的精度”,明確了環境適應能力和校準要求。
(4)在“試驗溫度的穩定”中,取消了為縮短時間允許實驗箱(室)內的空氣溫度在1h內調到超過試驗規定的終點溫度5℃的規定,突出強調了溫度穩定的重要性。如明確要求:除另有規定外,當試件中具有*大溫度滯后效應的功能部件溫度變化率不大于2.0℃h時,則認為試件達到了工作時的溫度穩定;而當試件中具有*大溫度滯后效應的功能部件溫度達到試驗溫度時,則認為試件達到了不工作時的溫度穩定。
(5)在“試驗順序”中,刪除了環境試驗順序表,增加了要求實施GJB4239以確定環境條件的要求,對試驗順序僅進行了原則的規定,即試驗順序應根據試件的特性、具體工作順序、預期使用場合、現有條件、各個使用環境的預期綜合效應等因素確定,并明確了確定試驗順序時應考慮的兩個重要因素,給了試驗執行者更大的選擇空間,可操作性更強。
(6)150A標準對150標準的“一般的試驗程序”進行了分解細化,形成了“確定試驗條件”、“試驗前的信息”、“試驗準備”、“試驗前的基線數據”和“試驗中的信息”條款,明確了試驗前應搜集的包括試驗所要使用的設備和儀器等9類通用信息,試驗前應采集的試件的基本數據等2類基線性能數據,試驗中應記錄的性能檢查結果等3類通用信息。150A標準更加符合信息化條件下裝備試驗的要求,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適航管理的要求。
7)在“試驗中斷處理”中,細化了允差內中斷和超允差中斷的處理原則,明確了重新試驗的條件。
(8)取消了150標準的“試驗設備”和“試驗記錄”條款,增加了“綜合環境試驗”、“試驗后的數據”、“環境效應和實效判據”、“試驗報告”、“結果分析”以及“監控和監測”條款,詳細規定了試驗后應記錄的包括試件的標識等10類通用信息,6類失效判據,試驗報告應包括的14項內容、結果分析應包括的3個強制性內容、2個建議內容以及試驗箱的監控、試件的監測。
表 GJB 150與GJB 150A的內容對比
GJB 150 |
GJB 150A |
||
1 |
總則(GJB 150.1-86) |
1 |
通用要求(GJB 150.1A-2009) |
2 |
低氣壓試驗(GJB 150.2-86) |
2 |
低氣壓(高度)試驗(GJB 150.2A-2009) |
3 |
高溫試驗(GJB 150.3-86) |
3 |
高溫試驗(GJB 150.3A-2009) |
4 |
低溫試驗(GJB 150.4-86) |
4 |
低溫試驗(GJB 150.4A-2009) |
5 |
溫度沖擊試驗(GJB 150.5-86) |
5 |
溫度沖擊試驗(GJB 150.5A-2009) |
6 |
溫度-高度試驗(GJB 150.6-86) |
6 |
取消 |
7 |
太陽輻射試驗(GJB 150.7-86) |
7 |
太陽輻射試驗
(GJB 150.7A-2009)
|
8 |
淋雨試驗(GJB 150.8-86) |
8 |
淋雨試驗(GJB 150.8A-2009) |
9 |
濕熱試驗
(GJB 150.9-86)
|
9 |
濕熱試驗(GJB 150.9A-2009) |
10 |
霉菌試驗(GJB 150.10-86) |
10 |
霉菌試驗(GJB 150.10A-2009) |
11 |
鹽霧試驗(GJB 150.11-86) |
11 |
鹽霧試驗(GJB 150.11A-2009) |
12 |
砂塵試驗(GJB 150.12-86) |
12 |
砂塵試驗(GJB 150.12A-2009) |
13 |
爆炸性大氣試驗(GJB 150.13-86) |
13 |
爆炸性大氣試驗(GJB 150.13A-2009) |
14 |
浸漬試驗(GJB 150.14-86) |
14 |
浸漬試驗(GJB 150.14A-2009) |
15 |
加速度試驗(GJB 150.15-86) |
15 |
加速度試驗(GJB 150.15A-2009) |
16 |
振動試驗(GJB 150.16-86) |
16 |
振動試驗(GJB 150.16A-2009) |
17 |
噪聲試驗(GJB 150.17-86) |
17 |
噪聲試驗(GJB 150.17A-2009) |
18 |
沖擊試驗(GJB 150.18-86) |
18 |
沖擊試驗(GJB 150.18A-2009) |
19 |
溫度-濕度-高度試驗(GJB 150.19-86) |
19 |
取消 |
20 |
飛機炮振試驗(GJB 150.20-86) |
20 |
炮擊振動試驗(GJB 150.20A-2009) |
21 |
風壓試驗(GJB 150.21-87) |
21 |
風壓試驗(GJB 150.21A-2009) |
22 |
積冰/凍雨試驗(GJB 150.22-87) |
22 |
積冰/凍雨試驗(GJB 150.22A-2009) |
23 |
傾鈄搖擺試驗(GJB 150.23-91) |
23 |
傾鈄搖擺試驗(GJB 150.23A-2009) |
24 |
溫度-濕度-振動-高度(GJB 150.24-92) |
24 |
溫度-濕度-振動-高度(GJB 150.24A-2009) |
25 |
振動-噪聲-溫度試驗(GJB 150.25-92) |
25 |
振動-噪聲-溫度試驗(GJB 150.25A-2009) |
26 |
流體污染試驗(GJB 150.26-2009) |
||
27 |
爆炸分離沖擊試驗(GJB 150.27-2009) |
||
28 |
酸性大氣試驗(GJB 150.28-2009) |
||
29 |
彈道沖擊試驗(GJB 150.29-2009) |
||
GJB150.1中的程序10 |
30 |
艦船沖擊試驗(GJB 150.30-2009) |